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条文解读
物权公示制度说的是两个方面的难题:
第一个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何方式确定。比如买房屋或者买电视,买主什么时候候拥有该房屋或者电视的所有权,以何方式确定?某人因某种缘故决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以何方式确定共有权?房屋出售什么时候候丧失所有权,以何方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难题,称为物权变动。
第二个方面,由于物权是排他的“完全权”、“对世权”,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14此必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让大家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难题。
物权变动的制度与物权公信实际上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两个方面。物权公示的主要技巧是: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要进行登记;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比如人所有变为两人所有,也要进行登记;将不动产出售,还要进行登记。
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要获得一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比如买一台电视,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有所有权,反之,要出售一台电视,要将其交付给买主,卖主才失去所有权。因此,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这是一方而。
另一方面,要了解一项不动产属于准所有,就要查不动产登记簿。要了解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它。简单地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有关人员都能查阅、复制,因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是最强的,最能适应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保护权利人的要求。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准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杰出成果,各国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技巧简单,一日了然。如果不采取这种技巧,而采取别的何技巧,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提高和社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