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技巧有
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尤其对于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更是需要科学规划和有效措施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大坝的安全运行。这篇文章小编将介绍一些关于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技巧的相关内容。
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水库作为储水、调水、防洪和发电的重要设施,对于维护民族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水库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至关重要。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技巧
1. 定期巡视维护
- 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发现难题及时修复,确保大坝结构的完好性。
2. 监测体系建设
-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监测水库水位、水质等数据,及时掌握水库运行情况。
3. 安全预警机制
-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 人员培训和管理
-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5. 科学调度水资源
-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度水资源,保障城市供水和农业用水的需求。
小编归纳一下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职业,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影响,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只有不断完善管理技巧,加强监测和预警,才能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为社会经济提高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支持。
二、大坝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经过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体系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民族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体系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体系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民族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下面内容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职责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规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职业;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职业;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制度,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职业,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体系、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体系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职业。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制度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技巧),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体系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体系。
第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民族电力监管委员会(下面内容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职业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职业,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三、水库大坝运行管理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何?
为安全鉴定提供基础资料;作为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及分类的依据其中一个;符合原设计施工的控制措施。
四、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介绍
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活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罚则以及附则。条例限定了大坝安全管理的范围,明确了大坝安全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对大坝的建设、注册、运行、维护等行为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建立并完善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构成了对大坝安全的有效法律保障,对依法规范我国的大坝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1]
国务院令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4]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活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下面内容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下面内容、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下面内容、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3]
第二章 大 坝 建 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民族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职业。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3]
第三章 大 坝 管 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民族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职业。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职业。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5]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职业。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影响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职业,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职业。[3]
第四章 险 坝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规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3]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五、水库运行安全员岗位职责
水库运行安全员岗位职责
水库运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水库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职业。下面内容是水库运行安全员岗位职责的详细描述:
1. 值班监控
水库运行安全员需要进行24小时值班监控,确保水库的运行情形正常。在监控经过中,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难题,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对水库周边环境和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水库运行经过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3. 事故应急处理
对于水库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水库运行安全员需要制定并负责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
4. 记录汇报
负责水库运行数据的记录和整理职业,编制相关报表和汇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水库运行情况的详细报告。确保水库运行数据准确、完整,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 安全培训
组织开展水库运行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觉悟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组织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确保各类安全难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6. 政策法规遵守
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水库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参与编制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水库运行人员规范操作,做好安全管理职业。
7. 风险分析评估
根据水库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评估职业,识别潜在风险影响,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评估风险管控效果,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可靠。
8. 现场巡查检查
定期进行水库现场巡查检查职业,发现难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设施、设备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库运行的持续稳定。
小编认为啊,水库运行安全员是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岗位,需要具备全面的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智慧和技能。只有做好各项岗位职责,才能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稳定,为社会大局作出贡献。
六、扶梯运行安全员岗位职责
扶梯运行安全员岗位职责
扶梯运行安全员作为扶梯运行管理团队中的重要一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确保扶梯运行经过中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在现代城市中,扶梯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大量人流。因此,扶梯运行安全员的职责至关重要。
主要职责
- 监控扶梯的运行情形,及时发现并处理扶梯的异常情况。
- 遵守并执行扶梯运行规定,确保扶梯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 定期检查扶梯设备,保障设备运行的良好情形。
- 配合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职业,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 协助处理扶梯运行中的紧急情况,保障乘客的安全。
- 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维护扶梯的正常运行。
- 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扶梯运行安全的觉悟。
职业要求
扶梯运行安全员需要具备下面内容职业素质:
- 具有相关工程技术或安全管理专业背景。
- 熟悉扶梯运行原理和操作流程,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
- 具备职责心和执行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 善于沟通和团队协作,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
- 具备扶梯运行安全的觉悟,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职业环境
扶梯运行安全员主要职业于商场、地铁站、机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职业环境相对密闭。需要长时刻站立、监控扶梯运行情形,有时需要应对扶梯运行中的紧急情况,职业压力较大。
薪酬水平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扶梯运行安全员的薪酬水平一般在行业平均水准左右,但随着对扶梯运行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相关人员的收入也有所增加。在大城市,扶梯运行安全员的薪酬普遍较高。
提高前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扶梯在城市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扶梯运行安全员的职业提高前景广阔。未来,扶梯运行安全员将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随着技术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其提高前景将更加广阔。
小编认为啊,扶梯运行安全员作为扶梯运行管理团队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监督和确保扶梯运行安全的关键角色。只有做好扶梯运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才能保障扶梯乘客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小编将的介绍,能够更多地了解扶梯运行安全员的职业内容和职业要求,为相关人员的职业提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七、安全员管理范围?
安全员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下面内容几许方面:
1. 遵守公司和单位的制度,服从职业安排,积极主动协助保安主管开展各项职业;
2. 管理好单位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这些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3. 参与制定相关的防火规章制度;
4. 做好防火安全教育;
5. 当消防主机有火警显示,接到火情侦察指令,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确认;
6. 负责制定其他安全防火措施;
7. 负责安全生产智慧宣传,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8. 深入职业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难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9. 督促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对电力、中央空调、智能化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11. 负责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把控,使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与流程化;
12. 负责电力、中央空调、智能化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13. 项目部的绩效考核职业及针对施工难题及时开展培训;
14. 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
15. 负责监控和调查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怎样?怎样样大家都了解了吧,安全员的管理范围涵盖了安全生产、消防器材管理、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检查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生产和职业的安全进行。
八、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 是必要的。2. 由于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会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3. 应该包括对水库大坝的建设、维护、监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水库大坝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智慧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管理水库大坝的安全。
九、大坝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下面内容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职业,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职业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职业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职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下面内容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职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下面内容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职业。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职业情形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难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职业情形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下面内容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职业;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职业;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职业;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职业,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业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质量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质量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质量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其中一个;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其中一个;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业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职业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经过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局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局,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职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职业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建设措施有哪些?
水库安全管理的“三措施、一要害”
“三措施”指落实水库监测预报,落实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落实水库抢险应急预案。“一要害”是指落实小型水库行政、技术、巡查三项职责人。